政策法规
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从《慈善法》到公益慈善事业、社会组织机构,离不开具体的配套法规文件。民政等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往往以配套法规文件为指导。
一、直接登记注册
“慈善法: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配套法规文件1:《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要点:
1、实行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直接登记范围之外的还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最低200万元。
★配套法规文件2:《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要点:
1、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提供社会服务,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2、规定对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实行直接登记,设立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先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可在其住所地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
★配套法规文件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要点:
1、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可以直接登记,并确定了四类直接登记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
2、强化了发起人、拟任负责人的责任。一是发起人需要对登记材料和登记之前的活动负责。主要发起人应当作为该社会团体第一届理事会负责人的候选人;二是要求发起人应当在拟成立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业务领域内具有社会认知的代表性。三是社会团体负责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团体和会员合法权益。社会团体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配套法规文件4:《民政部关于慈善组织登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点:
1、由于上述三大条例修订尚未最后定稿,直接登记还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通知要求按照《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关于直接登记的有关规定,稳妥开展慈善组织直接登记试点,对属于直接登记范围且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通过试点,逐步按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2、发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明确设立申请书应当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的意愿,以及该组织符合《慈善法》规定的慈善组织宗旨、业务范围等情况的说明。
二、慈善组织认定
“慈善法: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配套法规文件5:《慈善组织认定办法》
要点:
1、实行申请认定制。《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由民政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
2、强调慈善属性。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慈善组织成员中分配。
3、弄虚作假将被惩罚。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在申请时弄虚作假的,由民政部门撤销慈善组织的认定,将该组织及直接责任人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属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民政部门通报有关部门。
三、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配套法规文件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要点:
1、无资格不得公募。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2、分类申请申领。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可申请
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法》公布前登记设立的公募基金会,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3、取得公募资格后连续六个月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告。
4、实行备案制。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十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突发事件可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异地公募还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十日前,向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四、互联网公开募捐
“慈善法: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配套文件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要点: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配套法规文件7:《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要点:
1、民政部指定平台。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2、平台有验证义务。互联网公开募捐平台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3、个人求助真实性由个人负责。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
五、慈善信托管理
“慈善法: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配套法规文件8:《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点:
1、民政部门管辖: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慈善组织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信托公司设立慈善信托项目实行报告制度,新设立的慈善信托项目应当在信托成立前10日逐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需提交备案申请:申请备案需提交备案申请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的金融许可证或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信托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其他材料。慈善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变更的,变更后的受托人到原备案民政部门重新备案。
六、股权捐赠创新
慈善法: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依法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
★配套法规文件9:《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要点:
1、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这就避免了企业及企业家进行股权捐赠时由于股价较高而需要多缴税等情形的产生。
2、通知还溯及既往,规定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七、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
慈善法: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配套法规文件10:《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标准》(征求意见稿)
要点:
1、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2、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标准分为四档,总的趋势是上年末净资产越高,其支出比例越低,年度管理费用占比同样也越低。
第一档,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2%。
第二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第三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
第四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3、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标准同样分为四档,其趋势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类似。
第一档,上年末净资产高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6%;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
第二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0万元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7%;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4%。
第三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500万元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5%。
第四档,上年末净资产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8%且不得低于上年总收入的5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20%。
4、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不受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这对于小型慈善组织无疑是一种福音,不用担心因为资产少而没有管理费用可用。慈善组织的某些费用如果属于慈善活动、其他业务活动、管理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分别计入慈善活动支出、其他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
八、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法: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慈善组织、捐赠人、受益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配套法规文件11:《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要点:
1、取消对社会组织报送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环节改由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注册、公益活动情况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2、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年度检查、评估等情况,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配套文件法规12:《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要点:
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这意味着不论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都可以申领捐赠票据,从而享受到捐赠票据可以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的待遇。
九、民政部门监管
“慈善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配套法规文件13:《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
要点: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对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社会组织,可以约谈其负责人,指出问题,提出改正意见,督促社会组织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约谈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谈,不接受整改意见或不落实整改声明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其他执法程序,并将上述情况作为年度检查、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工作的参考。
★配套法规文件1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受理投诉举报办法(试行)》
要点:
1、受理和查处对登记的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适用“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受理和查处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投诉举报,适用违法行为发生地原则。
2、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投诉举报,方可受理:一是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对象。二是有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事实、证据或者明确线索。三是属于登记管理机关职责范围。四是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
3、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投诉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登记管理机关对被投诉举报对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对积极提供投诉举报线索、协助查处案件的举报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慈善法: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配套法规文件15:《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要点:
1、到2020年,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规政策更加完善,综合监管更加有效,党组织作用发挥更加明显,发展环境更加优化;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社会组织制度基本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竞争有序、诚信自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2、强调要加强党的建设,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尽建;强调政社分开,公务员不得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行业协会商会尽快与行政机关脱钩;降低准入门槛,推进直接登记,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重点地扶持一批品牌性社会组织;加强监督管理,推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等。